軍法案件適用冤獄賠償法
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九十六年四月廿七日通過第六二四號解釋,依「軍事審判法」審理的案件,符合「冤獄賠償法」之要件,得請求冤獄賠償;立法院亦於同年六月十四日三讀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,並於同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。因此從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以後,曾經接受軍法審判的案件被害人,曾受收羈押處分,日後案件經獲得不起訴處分,或是無罪、不受理判決,均得依法請求每天新台幣三千到五千元的冤獄賠償。茲分述其請求資格、請求期間及受理單位如下:
壹、請求資格:符合下列要件之受害人或其繼承人:
一、凡因案受軍法機關羈押或執行,嗣候獲得:
(一)不起訴處分者。
(二)無罪判決者。
(三)不受理判決者。
(四)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者。
二、非依法律受軍法機關羈押、留置或執行者。
貳、請求期間:
一、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之案件必須於二年內(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二日止)提出請求。
二、其餘案件應於不起訴、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請求;非依法律受羈押、留置或執行者,於停止羈押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請求。
參、受理單位:各軍事法院暨檢察署。
如仍有未詳盡之處,請電洽: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免費諮詢專線:0800-880-58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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